3月8日,广东广州
(资料图片)
一女子称自己办理入职时看到
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
立刻吓退了。
谢女士称,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
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
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
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
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
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
什么是“乐捐”
乐捐在现代社会通常用在一些慈善事业的场合或娱乐业的一些税费。而今天提到的“乐捐”则是公司内部罚款的雅称。
“乐捐”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
对此
众多网友表示“很开眼”
公司的“文字套路”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框架下,对员工进行罚款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企业的处罚行为也难以得到支持,进而使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的行为失去了权威性。于是“乐捐”这个概念悄然风靡。企业们纷纷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乐捐制度,一旦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某些管理规范,则需要“乐捐”一定数额的金钱。
“扣款”说成“负激励”
“周末加班”美其名曰“学习日”
还有更奇葩的“日不落模式”
有网友表示
一些无良公司的各种操作
真是糟蹋汉语的博大精深了
律师指出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罚且处罚有金额限制。用人单位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维护合法权益
员工在遭到用人单位的“乐捐”罚款时,可以❶ 拒绝,必要时可以依法❷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严重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新浪微博、白鹿视频、仲裁员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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